2015年,李某想跟其女友廖某某分手,想给点钱作为分手费,刚好其女友廖某某也想购房,于是李某与唐某甲商量此事,唐某甲为跟李某甲搞好关系,以便在案件中能够得到李某的关照,遂赞成李某与其女友廖某某分手,并答应为其支付分手费。后唐某甲在桂林市信义路附近街道边将10万元现金送给李某甲,李某将该10万元现金收下据为己有。2016年,李某想争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职位,跟唐某甲说需要活动经费来跑关系。唐某甲为跟李某甲搞好关系,以便在案件中得到李某的关照,遂准备了10万元现金,在桂林市会仙路李某居住的新天地小区,将该10万元现金送给李某甲,李某将该10万元现金收下据为己有。被告人唐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62********,汉族,大专文化,桂林市三宝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广西**务室**,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址桂林市七星区**路**号**栋**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资源县监察委采取留置强制措施。同年6月3日经资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资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资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本案由资源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5日报请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指定管辖,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4日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其所在的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案及其本人或亲属所代理的其他案件得到法官帮助,达到其诉讼目的,自2006年至2019年期间,分别多次给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某甲、李某乙、郑某某、李某丙四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9.5万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唐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其所在的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案及其本人或亲属所代理的其他案件得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局**、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某甲(另案处理)的关照,以达到其诉讼目的,分多次送给李某甲人民币现金共计124.5万元。后李某在唐某甲代理的广东南海公司申请执行案、广东汇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桂林鸿瑞商务印刷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晨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案、恭城县何某某与被告蓝山县**石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等案件中出面为唐某甲打招呼和过问案件,为唐某甲谋取了不正当利益。(1)2013年的一天,李某甲和司机刘某甲在南宁开会,期间李某在南宁看中一辆丰田锐志轿车,车款共计20.5万元,遂打电话给唐某甲征求其意见,并自己交纳了一万定金。唐某甲为跟李某甲搞好关系,以便在案件中能够得到李某的关照,在李某甲提车当日携带19.5万元现金赶至南宁,为李某甲支付了购车款19.5万元,车子提回来以后,唐某甲另外还送给了李某甲4万元用于增加该车辆配置以及办理车辆上户等方面的费用。后李某以其妹妹李某甲的名义办理了入户手续。(2)2014年下半年,李某甲向唐某甲表示想购买一辆福特锐界越野车。唐某甲为跟李某甲搞好关系,以便在案件中能够得到李某的关照,于2014年国庆后的一天携带20万元现金,和李某甲约定在其居住的桂林市会仙路新天地小区旁见面,二人见面后,在唐某甲的车上,唐某甲将该20万元现金送给李某甲,李某将该20万元现金收下后据为己有。过了约一个星期后,唐某甲又准备了12万元现金,在桂林市会仙路新天地小区旁将该12万元送给李某甲,李某将该12万元收下。李某收下唐某甲给予的上述32万元现金后,将该32万元用于购买了一辆福特锐界越野车。(3)2015年年底,李某甲跟唐某甲说想购买一辆别克GL8商务车,唐某甲表示愿意出钱为李某甲支付购车款。为跟李某甲搞好关系,以便在以后的案件中能够得到李某的关照,唐某甲在桂林市甲天下广场举办车展时为李某甲订购了一辆别克GL8商务车,并把订车单交给李某甲。2016年1月份的一天,唐某甲约李某在桂林市信义路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对面见面,二人见面后,在唐某甲的车上,唐某甲将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现金送给李某甲,李某将该10万元现金收下据为己有。过了约一个星期,唐某甲又准备了10万元现金,在桂林市信义路市人民检察院对面将该10万元现金送给李某甲,李某将该10万元收下。李某收下唐某甲给予的上述20万元现金后,将该20万元交给其姐李某辛用于购买了一辆别克GL8商务车。(4)2015年,李某想跟其女友廖某某分手,想给点钱作为分手费,刚好其女友廖某某也想购房,于是李某与唐某甲商量此事,唐某甲为跟李某甲搞好关系,以便在案件中能够得到李某的关照,遂赞成李某与其女友廖某某分手,并答应为其支付分手费。后唐某甲在桂林市信义路附近街道边将10万元现金送给李某甲,李某将该10万元现金收下据为己有。(5)2016年,李某想争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职位,跟唐某甲说需要活动经费来跑关系。唐某甲为跟李某甲搞好关系,以便在案件中得到李某的关照,遂准备了10万元现金,在桂林市会仙路李某居住的新天地小区,将该10万元现金送给李某甲,李某将该10万元现金收下据为己有。(6)唐某甲为跟李某甲搞好关系,以便在案件中能够得到李某的关照,自2011年至2019年,每年逢年过节期间给予李某甲3万元现金,9年期间,唐某甲一共送了29万元现金给李某甲。2、2013年至2019年期间,唐某甲为了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执行庭(局)副庭(局)长、**一庭**、**李某乙搞好关系并感谢李某乙向其介绍案件,以及其实际代理(名义为女婿、女儿代理)的案件中给予的关照及感谢李某乙在诉讼财产保全中提供的帮助,多次送给李某乙现金共计2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6年,蒋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蒋某某请唐某甲为其作代理,唐某甲安排其女婿李某A(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出面为蒋某某代理该案。蒋某某方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使财产保全得以顺利进行,唐某甲请李某乙帮忙,李某乙答应了唐某甲,后李国龙组织人员到永福县查封了王某某的厂房。唐某甲为感谢李某乙的帮助,在该财产保全案办理完后的一天,跟李某乙约定在桂林市施家园靠近南城百货的路边见面,二人见面后,在唐某甲的车上,唐某甲将事先准备好的3万元现金送给李某乙,李某乙将该3万元现金收下据为己有。(2)2017年3月,刘某某诉刘某、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刘某某找唐某甲为其作代理,唐某甲安排其女婿李某为刘某某出面代理该案。刘某某方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为了使诉讼保全得以顺利进行,唐某甲请李某乙帮忙,李某乙答应了唐某甲,后李某某组织人员到湖南长沙和北京查封了刘某和穆某的房产和汽车。在李某乙查封财产回来后的一天,唐某甲为了感谢李某乙的帮助,跟李某乙约定在施家园靠近南城百货的路边见面,二人见面后,在唐某甲的车上,唐某甲将事先准备好的4万元现金送给李某乙,李某乙将该4万元现金收下据为己有。(3)2018年12月份,唐某某以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将桂林鑫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唐某甲找到唐某某,表示其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关系较好,可以帮助唐某某尽快把财产保全办下来,唐某某表示同意。唐某甲安排其女婿李某为唐某某代理该案。为了使财产保全得以顺利进行,唐某甲请李某乙帮忙,李某乙答应了唐某甲,后李国龙组织人员查封了桂林鑫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在该财产保全案办理完后的一天,唐某甲为了感谢李某乙的帮助,跟李某乙约定在施家园靠近南城百货的路边见面,二人见面后,在唐某甲的车上,唐某甲将事先准备好的3万元现金送给李某乙,李某乙将该3万元现金收下据为己有。(4)2017年,在李某乙的介绍下,唐某甲获得了广西四建公司诉唐某某、赵某某等人拖欠工程款一案唐时生等人一方的代理权,唐某甲安排其女儿唐某丁出面为唐某某等人代理该案,并获得了25万元的代理费。为了感谢李某乙向其介绍案件,唐某甲从代理费中拿出5万元在李某乙家楼下送给李某乙,李某乙将该5万元收下据为己有。(5)2013年至2019年,唐某甲为了跟李某乙搞好关系,以便在案件中能够得到李某乙的关照,每年春节、中秋等节日送给李某乙1万元至1.3万不等的现金,7年共送给李某乙现金达11万元。3、2017年,恭城县的何某某与湖南蓝山公司的民事纠纷一案,恭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湖南蓝山公司败诉,湖南蓝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 民法院。何某某请唐某甲疏通关系,希望维持原判。唐某甲请该案二审主审法官郑某某进行关照,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民二庭**郑某某答应帮忙,后该案二审维持了恭城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湖南蓝山公司的上诉请求(该案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二审判决后,何某某送给唐某甲10万元现金让其用于感谢本案的主审法官,后唐某甲在郑某某居住的桂林市碧水康城小区附近将该10万元现金送给了郑某某,郑某某将该10万元现金收下据为己有。4、2006年至2014年,唐某甲为感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某丙的帮助以及为了跟李某丙搞好关系,以便在案件中能够得到李某丙的关照,多次给予李某丙人民币现金共计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2006年,唐某甲和湘山酒厂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审法官是李某丙。唐某甲找到李某丙沟通了案件情况,李某丙告知唐某甲一审会败诉,到时可以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唐某甲败诉后,唐某甲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了唐某甲的上诉请求。为了感谢李某丙的指导帮助,唐某甲在该案一审判决后的一天约李某丙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宿舍楼下见面,二人见面后,在唐某甲的车上,唐某甲将事先准备好的3万元现金送给李某丙,李平将该3万元现金收下据为己有。(2)2012年,翟某某和桂林独秀纸品厂厂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翟某某不服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翟某某找到唐某甲为其代理该案的二审。唐某甲找到该案二审主审法官李某丙,和李某丙沟通了案情和观点,李某丙表示翟某某的上诉请求是可以支持的。后二审判决支持了翟某某的上诉请求。为了感谢李某丙在该案二审的帮助,在该案二审判决后的一天,唐某甲约李某丙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宿舍楼下见面,二人见面后,在唐某甲的车上,唐某甲将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现金送给李某丙,李平将该2万元现金收下据为己有。(3)2010年至2014年,唐某甲为跟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李某丙搞好关系,以便在案件中能够得到李某丙的帮助,分三次每次1万元共送给李某丙3万元现金。另查明,被告人唐某甲于2008年体检B超发现左肾肿瘤,先后在桂林市妇女儿童医院和桂林医学院就诊,后于2018年9月3日在广州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治疗,行左肾肿瘤根治性切除术,术后病理示:左肾乳头状肾细胞癌,现患者合并有******等。经桂林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唐某甲病历及检查鉴定报告、相关案件材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丙、韦某某、唐某丁、李某辛、李某甲、李某乙、郑某某、李某丙、李某A、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法官)以财物,数额达169.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患*****需要保外就医,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因患*****,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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